本報訊 (記者王君通訊員杜建紅申紅霞)市民孔某欲將自己名下的一個“吉祥”手機號碼轉讓他人,但通信公司營業廳卻說“吉祥號”不能過戶。孔某將當事通信集團告上法庭後,經迎澤區法院日前調解,通信公司為孔某辦理了轉戶手續。2003年9月,孔某準備將自己名下的手機吉祥號159****1999轉讓給田某使用。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後,到當事通信集團營業廳辦理過戶手續,但營業廳工作人員告知:孔某擁有的電話號碼屬吉祥號,不能過戶。孔某通過當事通信集團電話客服投訴,工作人員答覆說,根據公司內部規定,吉祥號碼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孔某為此多次到營業廳交涉,並通過客服電話溝通,但事情始終未得到解決,他只好將當事通信集團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後,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並向當事通信集團公司闡明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性規定,明確指出內部規定不得限制消費者權利。最終,當事通信集團認識了自身規定的不合理,同意為孔某過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法官提醒,商業交往中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往往處於優勢地位,經常會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審慎簽訂合同。而且,法律對格式合同也做出了限制性規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若消費者遭遇不法侵害時,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難以達到目的時,要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原標題:手機號碼過戶遭遇“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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