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1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兩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高院重新審判。
  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在被報請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之前,可謂一波三折,歷經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湖南高院兩度將案件發回永州中院重審。整個過程中,被害人父母唐慧等人多次到中央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公檢法等部門上訪,訴求之一就是“判處本案的七名被告人死刑”。
  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裁定維持一審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覆核。如何對待被害人父母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無疑是本案死刑覆核中難以迴避的問題。最高法院對此如何回應?
  最高法經覆核確認: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陳剛在永州市經營“柳情緣休閑屋”,並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女性在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軍輝結識了時年10歲的被害人張某某,他返回理髮店上班後,張某某來到理髮店與他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出租屋內看碟、留宿併發生了性行為。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理髮店找周軍輝,被帶至“柳情緣”,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賣淫。此後,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被打,被其他被告人接出飲酒並被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姦淫。經鑒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最高法認為兩審法院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以量刑不當為由不核准死刑,發回重審。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分析:
  王志祥:強迫賣淫根據刑法358條規定,只有情節特別嚴重才可以判處死刑,情節特別嚴重,應該結合多種因素加以考量。比如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等因素綜合加以考量。
  王教授進一步分析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的理由時說:
  王志祥:法院認定除了有一次,因為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之外,沒有發現被害人受到兩個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我想這個因素可能是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不構成死刑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理由。
  王教授強調,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本身是判處刑罰的決定因素。
  王志祥:並不是說強烈的要求嚴懲就一定要通過判處死刑的方式來加以實現,我們現在最高法院採取的是嚴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關鍵還是取決於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程度,以及人身危險性這些情節本身是否足以讓他死。
  王教授認為,如果被害方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而法院又頂不住被害方的壓力判處被告人死刑,會造成司法實踐的誤導。
  王志祥: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樣就會給社會公眾創造一種錯覺,好像被告人死與不死是與被害方是否提出強烈的判處死刑的要求有關係,這恐怕非常不妥當。
  王教授說,唐慧勞教決定被依法撤銷曾被網友評價為閃耀著法治的光輝,既贏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動的法治示範課。
  王志祥:客觀而言,唐慧作為被害方代表所提出的訴求,也應該在法律範圍之內,不合乎法律訴求,從法院這個角度來看,當然也難以滿足。
  最高法裁定中還指出,“本案覆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據法律規定,省高院重審,將不會再判處周軍輝、秦星死刑立即執行。   (原標題:最高法不予核准“唐慧女兒案”兩被告死刑 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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