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養情人,一年半花了500萬元
  妻子打官司,要求“小三”還錢
  □通訊員 西法 本報記者 陳洋根
  結婚近10年,杭州的趙女士驚訝地發現,作為公務員的丈夫汪先生不但在外面有“小三”,而且在一年半的時間里花了幾百萬元給“小三”買豪宅和豪車。
  趙女士一紙訴狀將“小三”林小姐和丈夫告上法院,要求林小姐還錢。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汪先生打給林小姐的錢有557萬餘元,除去已經歸還的117萬元,剩下的440萬元也不屬於贈與,林小姐應該如數歸還趙女士。
  丈夫花巨款給“小三”買房買車
  趙女士與汪先生同齡,兩人都是30出頭,200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二女,公公婆婆家境殷實,加上丈夫又是公務員,趙女士安心做了家庭主婦負責照料孩子。不過,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因為汪先生的出軌行為出現了變化。
  2011年10月,汪先生認識了在大學教書、小他四歲的林小姐,並迅速陷入“熱戀”中。汪先生為了取悅林小姐,從2012年1月起,經常給林小姐匯錢,少則1、2萬元,多則40、50餘萬元。
  趙女士提供的銀行走賬明細單顯示,截至2013年6月,不到一年半時間,汪先生一共給林小姐匯了607.8745萬元。
  林小姐用這些錢分別在杭州和海寧買了兩套豪宅,還有一輛陸虎越野車,平時還購置了很多奢侈品。
  趙女士知道這些事情後,對丈夫的行為深覺痛心。
  妻子起訴要求“小三”退錢
  2013年底,趙女士一紙訴狀將丈夫和林小姐告到杭州西湖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林小姐返還這些錢。一審開庭時,趙女士和汪先生都有親自到庭,林小姐則委托律師全權處理。
  法庭上,趙女士認為,丈夫汪先生背著她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林小姐,林小姐取得上述財產有違法律和道德,應當認定為無效並予以返還。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除了向法庭提供汪先生與林小姐之間的銀行走賬憑證之外,趙女士還申請丈夫汪先生的大學同學出庭作證。大學同學證實,汪先生曾帶林小姐出來,其以為汪先生已離婚,之後得知汪先生尚未離婚,他將汪先生、林小姐的事情告知了趙女士,其曾經陪汪先生一起去幫林小姐看車。
  庭審中,林小姐一方堅持趙女士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無權起訴且趙女士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而汪先生似乎覺得有些愧對自己的妻子趙女士,他承認了雙方的情人關係,自己也確實為林小姐買房買車。
  對於趙女士的訴訟請求,汪先生表示無異議。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髮現,汪先生確實贈與林小姐557餘萬元,其中林小姐曾將117萬元匯回給汪先生,一審法院判決汪先生贈與林小姐4408295元的行為無效,林小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趙女士4408295元。
  一審判決後,林小姐一方不服提出上訴,杭州中院今年5月的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林小姐的上訴。
  西湖法院承辦法官昨天解釋說,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汪先生將款項無償給予林小姐,林小姐表示接受並實際接收了款項,應認定汪先生給予林小姐款項的行為構成贈與。
  本案中,趙女士與汪先生在婚後沒有約定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林小姐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趙女士與汪先生在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故認定趙女士與汪先生婚姻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汪先生贈與林小姐的款項應當屬於趙女士與汪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隱私當事人已化名)
  (原標題:丈夫養情人,一年半花了500萬元妻子打官司,要求“小三”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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